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 定」部分規定,修正發布

一、 依據內政部113年5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30933489號函辦理,並檢附關附件影本各1份。
二、 行政院於112年12月5日公告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」,內政部為配合辦理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(含離職或受委託、補助、出資終止人員)之建檔管制及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事宜,爰修正旨揭作業規定,並增訂是類人員之建檔名冊及赴陸申請表。
三、 本案關於「政務人員、直轄市長、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業(公)務人員(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)、縣(市)長或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」與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業已配合修正,嗣後請依修正後版本辦理。